宪法
1946年,越南第一届国会通过第一部宪法;1959年、1980年,国会先后通过了第二、第三部宪法。第四部宪法于1992年在八届国会十一次会议上通过,该新宪法继承和发展了前三部宪法,体现了越共“七大”提出的社会主义目标与国家全面革新路线。宪法规定:不再设置国务委员会,改设国家主席;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越南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指导思想;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越南经济是在国家管理下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多种成分的市场经济。
国家主席
即国家元首,由国会选出,任期5年。国家主席的主要权限是: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政府总理、副总理;公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宣布战争状态,公布总动员令、局部动员令或惩严令;接受外国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任命、召回越南驻外全权代表;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国会
越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采取一院制,每届任期5年。国会代表以普选制产生。国会的任务和权限是: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实施最高监督权;制定国家计划和批准国家财政预算、决算;任免国家主席;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设立或取消国家各部、委;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决定大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等。最高常设机关为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下设国防委员会和民族委员会,并设立法律、经济、计划及预算、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与社会、青少年及儿童和对外委员会等常设委员会。
政府
越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部门,由总理、副总理和若干部组成。任期与国会相同,在国会休会期间向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政府的任务和权限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制定国家规划草案、计划草案及预算草案并呈递国会,组织实施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统一管理国民经济及国民文化、教育、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全国民防和建设人民武装力量;组织和领导国家各项经济工作;组织和管理国家外交工作,指导已签订的条约和协定的实施;决定各省、中央直辖市以下行政单位的区域划分等。
司法机构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和军事法院组成。
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在特殊情况或在审判特殊案件时,国会或国务委员会还可决定成立特别法庭。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和集体审判,并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决定;被告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请律师帮助辩护。
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查各级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及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并行使起诉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在国会代表中选出,任期与国会相同。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级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政党
越南共产党是执政党,1930年成立。